承辦單位:資源循環管理科 發稿日期:111年8月10日 聯 絡 人:林鈺惠科長 聯絡電話:0912-203-932 臺北市議會今(10)日三讀通過「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成為全國首部公廁管理地方專法。臺北市環保局向議會表達十二萬分敬意與感謝,自治條例後續將函報中央,俟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 環保局表示,公廁品質是攸關城市形象的第一道門面,北市自民國90年率全國之先推動「公廁年」計畫,開始列管公廁,推動清掃學習活動,強化公廁清潔人員本職學能;同時建立公廁整潔分級制度,有效提升公廁品質,解決以往民眾視公廁如畏途情況。因推動成功,中央於97年參採北市作法,訂定「推動臺灣公廁整潔品質提升計畫」,通函各縣市開始進行公廁管理。北市公廁管理執行20年有成,依行政院環保署109年公布民調結果,北市民眾對公廁品質滿意度達92.5%,六都第一。 環保局指出,隨著國家法制日漸深化,以往公廁管理採用計畫執行方式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已感不足,為積極營造更健康、友善的城市環境,因應老齡化社會及發展北市觀光,推動公廁管理法制化確有必要,故擬定「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進一步提升公廁服務品質。 環保局表示,今天三讀通過的該自治條例共計14條,分為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公廁類別、公廁應設設施、公廁所有人及管理人之義務、公廁分級及檢查頻率、罰則等,立法重點包含: (一)明定列管公廁範圍,對北市13類公私場所公廁進行列管檢查,各公廁管理單位應確保公廁設施功能正常及環境清潔衛生。 (二)列管公廁應設置貼心設施、衛生紙、扶手、求助鈴、給皂設備、掛勾(置物架)及擦手紙(烘手機)等友善設施。 (三)列管公廁應維持設施功能正常及維護環境清潔衛生,設施故障或環境衛生異常時,應標示停用,並進行修護。 (四)明定公廁衛生標準及查核機制,列管公廁應接受環保局之檢查評分且級別達普通級以上,針對優良公廁及清潔人員應定期辦理表揚及獎勵。 (五)公廁若有未符合規定設置之基本設施,自條例公布施行日起1年內完成設置,但有正當理由,經環保局同意者得延長完成,期限至多1年,另應設置設施未設置,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表示,「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是全國第一部將公廁管理相關規定入法的地方自治專法,對提升本市安全、友善及觀光,具有多重正面意義,彰顯臺北市精進公廁管理之決心,特別是自治條例中要求廁所應設置之多項友善設施,將可提升北市公廁對民眾之友善度,進一步提升臺北市在世界的能見度。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本自治條例須經行政院核定始得公布施行,環保局後續將加強輔導公廁管理單位,共同提升本市安全、友善及觀光。 市議會三讀通過(臺北市議會審議「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案,審查意見及條文附件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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