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近期發生一起移動式起重機(俗稱吊車)翻覆案件,造成2位勞工受傷意外。針對本次意外,臺北市勞檢處派員檢查結果,發現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未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9條規定,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及地質狀況,並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導致地面乘載力不足,造成翻倒,連同於搭乘設備內的作業勞工撞擊至地面受傷,所幸有使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才沒致命危害。 對此,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作業,屬高度危險性工作,作業前必須確實調查作業環境,使用搭乘設備也須依規定配戴安全裝備,才能將工作風險降至最低。此外,依據勞動部109年8月20日新修正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規定,起重機操作人員,有監督搭乘人員落實防墜措施的義務,以及使用搭乘設備時不得超過限載員額,臺北市勞檢處也將加強修法內容之檢查。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移動式起重機相關安全規定,如經檢查發現有違反上述相關規定者,雇主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情節嚴重者,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雇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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