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等了!《消防法》、《消防設備人員法》終於在昨天三讀通過🎉🎉🎉
久等了!《消防法》、《消防設備人員法》終於在昨天三讀通過🎉🎉🎉

[記者新聞報導]昨天5/30《消防法》歷經36年來最大調整,終於可以落實《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也讓歷經27年的《消防設備人員法》能在這個會期順利通過,首先要感謝消防署能聆聽各方意見,整理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法律規定,也感謝建築師以暫行人員長期擔負起階段性任務,畢竟「術業有專攻」,未來將此消防設備的公共安全責任由專業的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來負責把關,全力降低火災之發生,也給鄉親更好的保障!

立委湯蕙禎在這法案特別花了一些心力,但特別感謝莊瑞雄召委的排審、耐心主持協商會議,讓長年未解的案子,在本屆最後一個法案會期能夠順利通過!

✅ 過去消防設備安全把關責任一直都由建築師等暫行人員為之,在昨天通過三讀後,未來就以「消防設備師士」為主,而為了有緩衝空間增設「落日條款」,讓暫行人員執業有效期限延長至修正通過施行日之後5年為止。

✅增訂消防法第7條第3項規定對於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仍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計或緊急照明燈非系統性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其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由具備專門知識及技術之人員負責,故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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