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滿18歲少女,並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某日兩人在旅館發生性行為時,男子因少女提議,而以手機拍攝性行為影像,且將影像傳送給少女,男子被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減刑後判處徒刑6月。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首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權益保護,縱使獲得未成年人同意發生性行為、拍攝性影像仍會涉法,切勿因一時失慮、藉兒少對身體界線不清處勸誘、或自認已得未成年人同意應當不會觸法,而觸碰法律紅線。
拍攝兒少逞私慾,已觸法律會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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