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107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應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本市公益出租人房屋已按本府主管機關(城鄉發展局)函送之清冊,依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108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中旬起陸續委託郵局寄送,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洽房屋所轄稅捐機關承辦人詢問。
該處特別提醒,為避免造成納稅義務人混淆誤會,於108年期房屋稅開徵繳款書版面加註「公益出租人」粗體文字及法令規定,以利納稅義務人區分。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如於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符合1.2%優惠稅率之適用或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條件,尚未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者,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另如有公益出租人認定資格疑義,可向本府城鄉發展局查詢(電話:29603456)。
資料 詳 洽: 房屋稅科 科長陳世榮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撰 稿 人: 房屋稅科 股長薛稚蓁 電話:02-89528200轉241
新聞聯絡人: 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公益出租人房屋稅 可適用1.2%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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