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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請儘速繳納,以免因欠稅致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未於限期內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若於課稅年度結束仍未繳清稅款,車輛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稅車輛無論是路邊停車或在收費之停車格停車,抑或被警察機關以超速、闖紅燈等行車違規當場取締或逕行舉發,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只要逾課稅年度未繳清稅款,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裁處違章罰鍰,每次查獲按欠稅金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如果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稅捐處進一步指出,該處近期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合作,對於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繳使用牌照稅且名下擁有5年內新車之納稅義務人,執行掃蕩查扣車輛作業,配合停車系統,一經發現欠稅車輛停放地點,立即由執行分署派員協助查封、拖吊作業,車主若不出面繳清所欠稅款,則會拍賣查扣車輛清償欠稅。請車主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款,以免愛車被查扣得不償失。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代理科長王桂蘭 電話:02-89528200轉600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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