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農委會主委於立院質詢發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澄清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僅針對「豬肉製品」要求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新聞來源:https://www.gov.taipei/

   有關農委會主委昨日於立法院質詢表示:「如果臺北市食安條例修正通過,所有牛排店都關掉了!」一說,《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於105年12月13日增訂第9條之1:「本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僅針對「豬肉製品」要求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並不包含「牛肉製品」,與農委會主委說法不符。

   臺北市議會近期審議《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針對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9條之1增訂豬肉製品相關罰則;牛肉部分依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101年8月15日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並提出「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的16字政策原則,於同年9月11日公告增訂牛肉(肌肉部位)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0.01ppm。牛肉及其製品檢驗結果超出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安全容許量,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於105年12月13日公布增訂第9條之1:「本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臺北市衛生局依法行政,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市民健康。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5或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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