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
新聞來源:https://www.gov.taipei/

刊登臺北市政府109年12月4日府地登字第10960316551號公告(如附件)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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