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房地所有權可視同為受益人所有,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此類房地如符合要件,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處說明,依稅法規定,個人所有房地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使用及符合自住用要件,才能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條件如下表: 地價稅 房屋稅 適用自住條件 地上房屋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的住宅用地。 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以1處為限。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 房屋無出租使用。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處進一步說明,信託案件需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符合信託目的之房地才能比照適用。近日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遺囑信託案件適用優惠稅率,只要於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以下要件:(一)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二)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三)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四)該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上述自住相關規定。這類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市民的土地及房屋如符合自住要件,請務必要記得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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