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四、學業成績標準: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皆八十分以上。為因應十二年國教課綱,原七類科修正為八類科 (如附件1)並適用於109學年度國中七、八年級學生,然九年級仍適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範,維持原申請表單(如附件2)。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皆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皆八十分以上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表件由貴校初審合格後,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並核章造冊,檢具申請表、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本及清寒證明等文件,併同申請名冊於110年3月31日(三)前函送至新竹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承辦人處彙辦(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B棟6樓,電話:03-5518101#2886),信封請加註「申請109學年度第2學期新竹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或5年制,俾利審核工作進行。 六、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職章,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格式不符、未經核章、證件不符等,視同資料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七、審查錄取之名單,本府將另函知學校送交領款收據及印領清冊(請勿提前繳交)。 八、檢附申請辦法、申請名冊及申請表各乙份。 九、大專院校部分敬請教育部協助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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