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學歷,具理、工、勞工、社會及法律等相關系所畢業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或經驗,足以勝任者。
2.熟悉網路應用及Office應用軟體。
3.具本府公文應用處理整合系統操作經驗者尤佳。
4.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無公務人員服務法各項不得兼職情形。.
二、工作項目:
1.協助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各項宣導輔導、教育訓練、會議資料彙整及電話服務事項。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其它注意事項:
1、符合上列資格條件者,請下載及填寫報名表(格式勿任意變更或使用不符之報名表),並檢具:①國民身分證正、反面。②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外學歷需完成驗證)。③經歷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等,須有工作內容相關資料可判斷工作性質者)。④其他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以A4列印依序整齊排列,於110年3月16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7樓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勞動條件科約僱技士」)。聯絡電話:(02)23086101分機100或760,廖先生或吳小姐。
2、應試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應試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不予錄取。
3、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採手機通知,請隨時留意),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欲取回履歷表件者,請附回郵信封並填妥地址以利寄還,未附足回郵信封者恕不寄還。
4、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擇優正取1名、備取2名,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依序遞補,期間3個月。
5、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工作日止,期間如因代理原因消失應即離職,不得申請留用或請求協助。
6、薪資待遇:280薪點折合薪資34,916元。另需提繳勞工退休金(尚需扣除勞、健保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