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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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0年3月26日】
【主題:零容忍!教育局重申教保服務人員應遵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
日前本市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將幼兒照片刊於私人社群網路,並佐以不適當之文字內容。該教保服務人員所任職之幼兒園發現後,立即請該教保服務人員將照片及文字全數刪除,並解聘該名教保服務人員,同時進行校園安全及社政機關通報。為釐清幼兒是否遭受不當對待,教育局於知悉案件後,業立即啟動調查程序,除責請該園保留該教保服務人員出缺勤及執行教保課程相關紀錄,將儘速至該園進行調查及相關人員訪談。後續除依調查結果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等相關規定逕行裁處外,亦啟動相關輔導措施,針對該名幼兒及其家長提供必要之協助與關懷,避免本次事件對幼兒造成不良的影響。教育局再次強調,幼兒園應提供幼兒健康、快樂的成長環境,對於一切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一律「零容忍」。
鑑於社群網路越來越活絡,智慧型手機亦趨普及,教保服務人員於教保課程及活動中拍攝幼兒影像,係幼兒園常用來記錄幼兒學習歷程的方式;惟影像的蒐集或使用,仍應尊重幼兒家長之意願,除應以書面方式(即教保服務契約)取得家長同意外,在影像的使用上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8條規定,對所照顧幼兒資料應予保密,未經家長同意不得任意使用。
此外,教保服務機構倘發現所聘教保服務人員有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或違反上開相關規定之行為,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機構權責單位人員,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於24小時內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及「校園安全通報管理系統」完成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處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