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勵對象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市營事業機構及依法於本市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獎勵方式為公開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欲申請者請於110年6月30日(星期三)前檢附相關申請書表件1式9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函送本府教育局審查。 三、檢附申請表及臺北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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