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適逢閏年,又是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國定假日新制上路第一年,且今年農曆除夕、春節全都落在1月底,究竟農曆除夕、春節該怎麼排定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勞動法令專家 黃竑鈞表示,由於本年度農曆除夕及春節共計放假4天,惟因適逢1/28為週六、1/29為週日,因此連休6天(另補假2天),1/28(六)及 1/29(日)是否就是勞工之休息日及例假日抑或工作日,則須視勞資雙方約定工作時間而定。他提到,農曆除夕、春節,一例一休之排班方式是否妥當,不僅涉及例假及休息日遇到國定假日之處理方式,還進一步影響加班費之人事成本支出。他建議,事業單位之企業主及人資人員可依事業單位的行業別,依據適用不同變形工時制度安排1休1例,調整例假、休息日及調移國定假日,做出具體因應對策。
黃竑鈞指出,一般單週正常工作時間,勞工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7天應有2日之休息。全行業若非勞動部核釋3例外加4原則之一般情形下,為因應農曆除夕、春節適逢例假日需勞工出勤,雇主經由協商、再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可在7休1下休息日與例假日安排彈性,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排班方式詳參表1。
第二週之週日例假為農曆除夕、春節國定假日需勞工出勤工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調移安排在週六實施;同時將原週六休息日再徵得勞工同意後改安排在週日實施,並於調移後週日休息日使勞工出勤,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標準加給延長工時工資。第三週再與勞工協商合意週間更動,並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將例假日恢復至週日實施,休息日也回復至週六實施,且第三週六調移恢復之休息日,不得再使勞工出勤延長工作。
表1除夕及初一之排班方式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第一週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第二週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休息日出勤加成
第三週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不能出勤 例假日
第四週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黃竑鈞表示,新制強制不論採2週或8週變形工時,例假日7天就要休1天;只有4週變形工時,例假可以14天休2天。黃竑鈞建議,農曆除夕、春節期間,為符合1休1例規定,不同變形工時制度之例假、休息日、工作日安排,以及國定假日安排、調移方式如下:
1、例假日之安排:農曆除夕、春節期間,2週及8週變形工時,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至於4週變形例假14休2,可以每14日為一週期。
2、休息日之安排:農曆除夕、春節,2週以每14日為一週期,8週以每56日為一週期,4週以每28日為一週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每一週期的起訖,2週變形之休息日14休2;8週變形之休息日56休8;4週變形之休息日28休4。。
3、工作日之安排:依第1項勞雇雙方議定之每一週期的起訖及例假日,2週及8週變形工時,以每7日為一週期,4週變形以每14日為一週期。第2項勞雇雙方議定之每一週期的起訖及休息日,2週變形14休2;8週變形56休8;4週變形28休4確定後;剩下的日期就全部安排工作日。
4、國定假日之安排、調移:依前2項排定的例假及休息日,如遇農曆除夕、春節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予勞工擇日補假一天,日期可與勞工協商排定。依第3項排定的工作日,如遇農曆除夕、春節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予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事業單位並可與勞工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但要事先經徵得勞工同意,且調移日期亦要確定。經調移後之休假日已成為勞工之工作日,該日出勤不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把國定假日挪移後之工作日,已成為勞工休假日,日後若遇員工離職,未休足的天數雇主仍需依法返還勞工。
黃竑鈞強調,農曆除夕、春節之國定假日,如遇勞工例假日,不得使勞工出勤工作。旨因勞基法第40條明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也就是說,若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工作不但違法,工資還要加倍發給。亦即,例假日是法令強制禁止勞工出勤之日。
而且「休息日」並不等同於「例假日」,「休息日」係雇主於每7日中,除例假日外,另須使勞工休息之日。農曆除夕、春節之國定假日,如遇勞工休息日,該日雇主得經勞工同意得使其出勤,當日出勤時數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加成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有關國定假日休假,是勞基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依該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且同法第39條規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亦表示,一例一休實施後對全業影響最深者,莫過於因新制強制不論採2週或8週變形工時,例假日7天就要休1天,讓勞資雙方失去了調整的彈性。勞基法自73年8月1日施行,該法第36條即明文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以往企業能夠以14天休2天之處理原則(75年5月17日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進行彈性排班,勞工也可以透過連續工作多日來進行積假。但該函釋已遭明令廢止,導致一例一休新制實施一個月以來,2週及8週變形行業深受其影響。對於大幅提升的加班費與排假之爭議,不但使企業人事成本增加,更是管理者應迫切正視的問題!她建議,管理者及HR應充分了解一例一休新制勞動法令內涵與修正重點,及時做出因應對策,避免引起勞資糾紛,破壞勞資雙方之和睦關係。
除夕、初一逢例假日,各行業如何安排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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