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分別於110年5月25日及6月7日宣布第三級疫情警戒延長,原訂110年5月15日至5月28日之第三級疫情警戒亦延長至6月28日。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爰配合前開事項,賡續辦理防疫措施,管制進入聯合服務中心洽公民眾至多5人,並視疫情狀況進行滾動式調整。
二、延長領有臺北市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查驗與異動申報期限,爰配合上開事項展延相關期限如下:
(一)執業登記證查驗:出生日期為4月15日至6月28日之計程車駕駛人,延長查驗期限至出生日期後3個月內補辦。
(二)執業登記事項異動申報: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原因消滅日為110年4月15日至6月28日之計程車駕駛人,延長申報期限至異動原因消滅日後3個月內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