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自110年8月16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或各級學校等主管機關,加強查核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之使用情形。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機關針對此類經核准免稅之案件將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清查作業除審查書面資料外,亦將會同目的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列管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4)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將會被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並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舉例說明,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受贈土地時,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500萬元,嗣後將該土地無償提供他人辦理與事業無關之營業使用,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未按捐贈目的使用,稽徵機關除將追繳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外,另再裁處1.5倍的罰鍰。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並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110年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如於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500萬元者,給予減輕處罰,處1倍罰鍰。該處特別提醒受贈土地之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務必依規定管理、使用其受贈土地,以免被補稅及裁處罰鍰。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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