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台北地下街商場數個店鋪遭人占用一事,臺北市市場處表示,相關店鋪係由市場處分別承租予中華商場原始安置戶所組成之「一六八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及「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簽有契約、每三年續約。因店鋪使用人違反契約約定、屢經勸導仍不改善,市場處依契約收回店鋪,但遭該公司股東,即沈氏姊妹等人無權占用,市場處已依契約並循司法程序處理,維護市有財產權益。另本案佔用人於109年底向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經監察院調查臺北市市場處均依規定執行,並無違誤之處。 台北地下街商場64、70B、102、104、105及107號店鋪被遭沈氏姊妹等人佔用問題,市場處處理經過說明如下: 102號店鋪案,沈姓姐妹自106年未經地下街合作社與臺北市市場處許可私自於地下街公共空間張貼廣告,進而違反地下街相關規定,經地下街合作社要求改善與開罰,但沈姓姐妹始終拒絕改善與支付罰款,致使店鋪所屬之承租公司違反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商場店鋪使用行政契約之規定,由於107年6月26日由臺北市場處終止契約收回該店鋪,但沈姓姐妹拒將該店鋪騰空返,且持續占用營業。臺北市市場處於107年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與提出無權占用之民事訴訟,並於109年1月1日對該店鋪停止供電,但沈姓姐妹竟於店鋪擺放私人物品,使得店鋪無法順利收回,且遭作為倉庫使用迄今。本案目前已進行民事訴訟之審理中。 另64、70B、104、105及107號店鋪案,亦因沈姓姐妹不斷拒依臺北市市場處轄管地下街管理要點之規定與店鋪所屬之承租公司簽訂聯合(專櫃)經營契約書,經本處多次函催,但皆遭沈姓姐妹拒絕,致使店鋪所屬之兩公司違反契約。自110年1月1日起前述店鋪均不再續約且函告期限內騰空返還,然沈姓姐妹仍占用店鋪拒絕返還,並持續營業。因前述店鋪皆已無承租任何人,且為避免不必要之成本產生及不再姑息沈姓姐妹的無權占用,市場處於110年1月29日對該店鋪施行停止供電。然沈姓姐妹竟以無以維生為由向臺北地院聲請緊急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臺北地院判決裁定市場處恢復供電。 臺北市市場處為維護臺北市政府之權益及管理地下街之必要性與公平性,前述遭無權占用之店鋪,皆已依法向臺北院提出訴訟,且要求沈姓姐妹除返還店鋪外,仍須負無權佔用期間之不當得利、管理費及電費。因二案之民事訴訟尚進行審理,待司法審判結果續為辦理店鋪返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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