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0月29日5時許,在文林路日式餐廳發生傷害案件。陳姓被害人與鴻姓嫌疑人均為該日式料理店股東,因飲酒後起爭執,陳男情緒激動拿店內的料理刀自殘劃傷左手臂兩刀,鴻男見狀後誤以為陳男欲持刀攻擊,鴻男便持板凳自衛,兩人發生扭打,警方到場已無打架情事,警方於05時18分到場帶離雙方肇事者,並製作筆錄於11月5日依傷害罪移送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有關爆料與事實不符部分本分局特此說明:有關指涉案件未送重傷、殺人未遂及刀械未查扣部分,由於刀械係被害人自殘使用,嫌疑人並未使用刀械攻擊,非犯罪工具,故未查扣;另爆料指涉未依現行犯移送乙節,因警方到場已無衝突情事,警方即將鴻嫌帶反所偵訊,並製作被害人筆錄,本案警方依規定受理,絕無推諉案件。惟案件證明單疏漏交付,已通知被害人補發,本分局查處後確有疏失,業依規定懲處。 本分局受理本案後全案立即偵辦,並函送地檢署。由於爆料人非本案當事人,爆料內容與事實不符,造成民眾誤解,本分局特此重申警方偵辦案件公正客觀並依法律程序辦理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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