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太陽花學運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除維持一審判決外,再判本局應分別給付黃○蘭等人合計29萬6,599元,總計140萬8,169元。
本件高等法院肯認本局對於侵入行政院區及聚集於禁制區內之民眾進行強制驅離,屬適法行為,並就驅離過程,造成人民一般身體擦挫傷,並無違背執法比例原則。但對於警民肢體接觸後有致傷之結果部分,將舉證責任不利益由國家機關負擔,本局雖感遺憾亦表尊重。因本局及臺北市政府賠償總數未達得以第三審之最低金額,以致不得上訴,特予敘明。
訴訟期間本局接獲許多市民及網友正、反面意見,感謝市政府、警政署及各界對警察執法支持與信任,本局將持續落實依法行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