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難層不限於地面層,營建署授權地方政府查明事實核處: 營建署110年4月8日就避難層之定義回函臺北市政府,函文說明避難層不限於地面一層,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如合於建築設計施工編所定定義,亦得作為避難層。有關個案部分,由北市府依避難層之定義,查明事實核處。 二、都發局本於專業認定地下一層亦符合避難層之規定: 大巨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建築師檢討認定避難層僅為地面層,惟因涉及第97條部分安全梯構造檢討仍存有疑義,爰於執照附表注意事項加註應於使用執照申請前完成變更程序後,核准第三次變更設計之申請。 遠雄公司復於110年8月2日掛號申請大巨蛋第四次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內政部110年4月8日函釋,調整五座安全梯避難層認定於地下一層。 為求慎重,市府於110年11月1日召開會議邀請設計建築師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就建築技術法令專業提供意見,相關安全梯均檢討加設具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從缺失項目修正為符合建築法令規定,故市府同意大巨蛋72座安全梯中,其5座安全梯避難層認定於地下一層。 三、臺北市政府嚴守公安標準,大巨蛋整體安全已提升: 大巨蛋自104年因未按圖施作勒令停工,臺北市政府為保障市民安全,嚴守公安標準,在5年時間內要求大巨蛋容納人數大幅下降、增設安全梯、防火區劃、增加避難面積,並完成7次都市設計審議、2次環差審查、2次防火避難性能審查及通過防火避難模擬,以保障大巨蛋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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