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請注意 使用牌照稅4月開徵了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下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表示,本次開徵係徵收營業用車輛上期(111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及自用車輛全期(1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機車排氣量150CC以下者,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核對繳款書上所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行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111年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於5月2日(星期一)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間截止日順延至5月3日(星期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除此之外,逾期未完稅之車輛於112年起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需繳納欠稅外,另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務必記得如期繳納,避免荷包失血。

該處補充說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使用牌照稅法等法令規定,均無限制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鄭雅云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尤鎧政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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