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修正規定於111年3月31日零時起開始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酒駕累犯認定期限延長為10年,除現行加重處罰規定外,並得公布汽機車駕駛人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二、 酒測遭攔檢後故意飲酒或吸毒,視同「拒絕酒測」加以處罰。
三、 酒駕者之18歲以上同車乘客連坐罰鍰提高至新臺幣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酒駕及毒駕之初犯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沒入其車輛。
四、 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違規酒駕或毒駕者,依其所處罰鍰加罰1/2。
五、 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之汽車,不依規定駕駛配備酒精鎖之汽車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
鑒於酒駕事故常造成無辜民眾傷亡,警方已針對易發生酒駕肇事路段規劃取締酒駕攔檢勤務,並加強機動巡邏攔查取締,同時走訪飲酒處所,宣導酒後不駕車觀念,以防制酒駕事故發生。萬華分局統計今年1月1日迄今,已取締95件酒駕違規,較去年同期取締增加27%,經統計萬華區酒駕事故件數,較去年同期減少62%。
萬華分局表示:酒駕屬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配合執行四季交安專案,將持續加強執法及宣導,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上路,以免違規受罰,並維護自己及他人安全。
【新法上路/酒駕重罰新上路 萬華警強勢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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