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11年上半年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331件、裁罰2,429萬元。其中食品佔195件、裁罰金額1,061萬元(43.7%)件數最多且金額最高,藥品或醫療器材38件、裁罰792萬元(32.6%)居次,化粧品98件,裁罰576萬元(23.7%)位居第3名(如表1)。臺北市衛生局統計罰鍰累計前3名之違規產品廣告(如表2),罰鍰累計第1名為「詮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100萬元,該公司之「MIDOKAWA醫療器材遠紅外線石墨烯健康襪(台之富軀幹護具《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8797號】)」醫療器材廣告宣稱:「…腳是人體的第二個心臟,末梢循環不好,血液無法順利地送回心臟,就會慢慢形成血栓,嚴重起來還會致命…石墨烯救命襪…提升血流量、血流速以及血氧濃度,讓你的末梢循環變好,修復受損的部位…只要有穿MIDOKAWA石墨烯襪,那一天就不會覺得腳底麻…」等詞句,與醫療器材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罰鍰累計第2名為「生祐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80萬元,該公司之「英國tunellus FDA醫證 磁電石墨烯美體褲(買1加碼2)(洛納斯黑科技能量健康衣褲(未滅菌)【衛部醫器陸輸壹登字第a00004號】)」醫療器材廣告宣稱:「…包含水腫也可以…管路循環…靜脈曲張…腳麻抽筋…鬆弛漏尿…頻尿漏尿…腳循環不好…幫助你的膀胱,你的下半身,你的婦科,你的尿道,你的陰道,做到緊實…止漏…關節不好…循環不良水腫…膀胱無力…抽筋…改善因老化或發炎阻塞引起的各種問題…」等詞句,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刊登。罰鍰累計第3名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規廣告累計罰鍰達62萬元,其「全新智能水感鏡片("愛爾康"全視氧日拋隱形眼鏡〔衛部醫器輸字第034094、033256號〕)」醫療器材廣告宣稱:「…挑選隱形眼鏡時要參考產品的含水量、透氧度,才能夠降低眼睛的不適感…傳統水膠的含水量好,但會有容易乾澀的問題;而矽水膠屬於厭水材質,可以改善配戴乾澀的窘境…水感鏡片表面含水量超過 80%,不僅提升消費者配戴舒適度,加上長效保濕且具抗紫外線的功能…」等詞句,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刊登,臺北市衛生局針對以上違規廣告已依法進行裁罰。藥商或醫療器材商刊播藥品或醫療器材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同時廣告應將藥商或醫療器材商名稱、許可證字號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衛生局同時提醒藥品或醫療器材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任意變更原核准事項,如有刊播文字或刊播途徑之異動皆須另案事前申請廣告核准。以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分析,以網路256件(77.3%)最多,電視共50件(15.2%)居第2,其次為廣播12件(3.6%)(如表3)。進一步分析網站違規廣告,以公司官網150件最多、裁罰金額1,063萬元,另針對社群媒體進行分類統計,Facebook 25件、裁罰209萬元,YouTube 6件、裁罰51萬元,Instagram 8件、裁罰60萬元。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分析,違規食品廣告以宣稱提升免疫力類佔第1位,共32件(16.4%),其次為減肥瘦身類27件(13.8%)及宣稱血液循環類26件(13.3%)分居2、3位(如表4);違規化粧品以宣稱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類佔第1位,共32件(32.7%),其次為宣稱消炎、消腫共28件(28.6%),除斑、防曬類宣稱共19件(19.4%)居第3(如表5)。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若其產品確實具有醫療用途,即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並取得其產品許可證後,方可刊登宣播經事前申請核准之廣告內容。一般商品如未領有許可證,衛生局提醒其不得有醫療效能之用語,如宣稱施用於人體並具有醫療效能,則違反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如宣稱之效能非針對人體,則非屬醫療效能,惟應提供客觀之相關事證資料證明其宣稱之效果,否則將涉及虛偽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此外,一般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備增強抵抗力亦無治療疾病的效果,化粧品僅施於人體外部修飾容貌等,並不具消炎、對抗病毒等醫療效能,民眾如有身體不適情形,請依循正規醫療管道醫治,配合醫囑治療,切勿輕信太神奇、太吸引人的廣告而延誤就醫時機。臺北市衛生局持續監錄、稽查違規廣告,經調查屬實,依法裁罰以遏止不法。食品廣告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品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非藥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器材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有關廣告之刊登,北市衛生局蒐集衛生福利部制定之法規及函釋編纂成「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暨案例彙編」手冊,每年定期更新上傳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食品藥物化粧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粧法規宣導/廣告法規)提供免費下載,歡迎多加利用。民眾或相關業者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打02-27208889) 轉1043、7093,以上資料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歡迎查詢。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11年上半年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331件、裁罰2,429萬元。其中食品佔195件、裁罰金額1,061萬元(43.7%)件數最多且金額最高,藥品或醫療器材38件、裁罰792萬元(32.6%)居次,化粧品98件,裁罰576萬元(23.7%)位居第3名(如表1)。
臺北市衛生局統計罰鍰累計前3名之違規產品廣告(如表2),罰鍰累計第1名為「詮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100萬元,該公司之「MIDOKAWA醫療器材遠紅外線石墨烯健康襪(台之富軀幹護具《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8797號】)」醫療器材廣告宣稱:「…腳是人體的第二個心臟,末梢循環不好,血液無法順利地送回心臟,就會慢慢形成血栓,嚴重起來還會致命…石墨烯救命襪…提升血流量、血流速以及血氧濃度,讓你的末梢循環變好,修復受損的部位…只要有穿MIDOKAWA石墨烯襪,那一天就不會覺得腳底麻…」等詞句,與醫療器材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罰鍰累計第2名為「生祐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80萬元,該公司之「英國tunellus FDA醫證 磁電石墨烯美體褲(買1加碼2)(洛納斯黑科技能量健康衣褲(未滅菌)【衛部醫器陸輸壹登字第a00004號】)」醫療器材廣告宣稱:「…包含水腫也可以…管路循環…靜脈曲張…腳麻抽筋…鬆弛漏尿…頻尿漏尿…腳循環不好…幫助你的膀胱,你的下半身,你的婦科,你的尿道,你的陰道,做到緊實…止漏…關節不好…循環不良水腫…膀胱無力…抽筋…改善因老化或發炎阻塞引起的各種問題…」等詞句,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刊登。罰鍰累計第3名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規廣告累計罰鍰達62萬元,其「全新智能水感鏡片("愛爾康"全視氧日拋隱形眼鏡〔衛部醫器輸字第034094、033256號〕)」醫療器材廣告宣稱:「…挑選隱形眼鏡時要參考產品的含水量、透氧度,才能夠降低眼睛的不適感…傳統水膠的含水量好,但會有容易乾澀的問題;而矽水膠屬於厭水材質,可以改善配戴乾澀的窘境…水感鏡片表面含水量超過 80%,不僅提升消費者配戴舒適度,加上長效保濕且具抗紫外線的功能…」等詞句,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刊登,臺北市衛生局針對以上違規廣告已依法進行裁罰。藥商或醫療器材商刊播藥品或醫療器材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同時廣告應將藥商或醫療器材商名稱、許可證字號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衛生局同時提醒藥品或醫療器材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任意變更原核准事項,如有刊播文字或刊播途徑之異動皆須另案事前申請廣告核准。
以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分析,以網路256件(77.3%)最多,電視共50件(15.2%)居第2,其次為廣播12件(3.6%)(如表3)。進一步分析網站違規廣告,以公司官網150件最多、裁罰金額1,063萬元,另針對社群媒體進行分類統計,Facebook 25件、裁罰209萬元,YouTube 6件、裁罰51萬元,Instagram 8件、裁罰60萬元。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分析,違規食品廣告以宣稱提升免疫力類佔第1位,共32件(16.4%),其次為減肥瘦身類27件(13.8%)及宣稱血液循環類26件(13.3%)分居2、3位(如表4);違規化粧品以宣稱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類佔第1位,共32件(32.7%),其次為宣稱消炎、消腫共28件(28.6%),除斑、防曬類宣稱共19件(19.4%)居第3(如表5)。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若其產品確實具有醫療用途,即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並取得其產品許可證後,方可刊登宣播經事前申請核准之廣告內容。一般商品如未領有許可證,衛生局提醒其不得有醫療效能之用語,如宣稱施用於人體並具有醫療效能,則違反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如宣稱之效能非針對人體,則非屬醫療效能,惟應提供客觀之相關事證資料證明其宣稱之效果,否則將涉及虛偽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此外,一般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備增強抵抗力亦無治療疾病的效果,化粧品僅施於人體外部修飾容貌等,並不具消炎、對抗病毒等醫療效能,民眾如有身體不適情形,請依循正規醫療管道醫治,配合醫囑治療,切勿輕信太神奇、太吸引人的廣告而延誤就醫時機。
臺北市衛生局持續監錄、稽查違規廣告,經調查屬實,依法裁罰以遏止不法。食品廣告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品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非藥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器材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廣告之刊登,北市衛生局蒐集衛生福利部制定之法規及函釋編纂成「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暨案例彙編」手冊,每年定期更新上傳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食品藥物化粧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粧法規宣導/廣告法規)提供免費下載,歡迎多加利用。民眾或相關業者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打02-27208889) 轉1043、7093,以上資料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歡迎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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