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某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廣告貼文中針對收取報名費600元之說明,該項費用似非用於辦理招募考試實質所需,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將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俾利釐清事證。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高寶華表示,現行法令雖尚無針對辦理招募報名費有明確之規定,惟該公司於招募廣告貼文中對於收取報名費600元之立意說明,顯非處理招募人才所需相關必要費用,而係用於「考量現在的年輕人經常不把信用或承諾當回事,常常臨陣退縮,避免一堆臨時不能來參加的藉口出現」等類似保證金之用途,如屬該因素而向求職人收取報名費有欠妥適且顯不合理,本局將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 勞動局再次呼籲,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爰請該公司進行檢視該項報名費收取之立意為何,避免造成求職人權益受損。
有關某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廣告貼文中針對收取報名費600元之說明,該項費用似非用於辦理招募考試實質所需,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將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俾利釐清事證。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高寶華表示,現行法令雖尚無針對辦理招募報名費有明確之規定,惟該公司於招募廣告貼文中對於收取報名費600元之立意說明,顯非處理招募人才所需相關必要費用,而係用於「考量現在的年輕人經常不把信用或承諾當回事,常常臨陣退縮,避免一堆臨時不能來參加的藉口出現」等類似保證金之用途,如屬該因素而向求職人收取報名費有欠妥適且顯不合理,本局將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
勞動局再次呼籲,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爰請該公司進行檢視該項報名費收取之立意為何,避免造成求職人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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