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近日修法,修法重點主要有:1、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2、提高無照駕駛罰責。3、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4、加重危險駕駛罰責。5、增加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其中大部分民眾聚焦於增加民眾檢舉違規項目,以目前大同區為例,民眾檢舉違規項目依然以違規停車(約占民眾檢舉案件50%)為大宗,其次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約占民眾檢舉案件40%),其中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二項規定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大同分局提醒用路人,使用方向燈為提醒其他用路人,車輛即將變換車道,但仍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另外,如前方有緊急狀況需變換車道,亦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切勿任意變換車道,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打方向燈非無敵星星,應禮讓直行車再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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