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守崗位保家衛國是國軍最基本之責任,尤其擔任留守人員,小則維護營區安全,大則擔負整個軍事、國防重責,均屬擔任警戒勤務之人員千萬不可因一時懈怠,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規定,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人生凡有計劃改不上變化的時刻,若發生非不得已而需要親自處理的情勢亦請各位官兵遵循正常請假程序,並向有核准權責之長官請假並做好任務交接,避免衍生「擅離勤務所在地」之刑責。
擅離職守存僥倖,國安問題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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