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零容忍,酒後不駕車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們應該選擇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共乘服務,而非在飲酒後駕駛。這樣不僅有助於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機會,還能共同建設更安全的交通環境。讓我們共同努力,落實酒駕零容忍的理念,共創安全守護的社會。

1、 吐氣酒測值每公升未超過0.25毫克(即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0.05% )且未肇事自志願役軍(士)官「大過一次」,志願役士兵「大過一次或罰薪30%,期間為6個月」 並納入留優汰劣列管。
2、 吐氣酒測值每公升超過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且未肇事,志願役人員大過兩次,立即檢討不適服汰除。
3、 酒駕肇事(如車禍、自撞、摔車等均屬之)者,無論酒測值多寡,志願役軍士官撤職,志願役士兵「大過三次,廢止原核定起役處分」。
4、 無論是否在臨檢站,只要遭警察依法攔查,而拒絕酒測,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再犯加倍)外,志願役人員大過兩次,立即檢討不適服汰除。
5、 飲酒後應審慎評估個人身體狀況,注意酒精殘值,且依文獻記載,「飲酒結束後的20個小時內」都可能測得酒精殘值,凡駕駛交通工具被測到酒測值,皆依上述規定檢討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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