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調查機制,有效防杜危安
我國國防法第32條中明訂「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應經安全調查」;國防部依據上述法令訂定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及其執行要點,透過周延的法令規範,律訂國軍人員在任職(用)前都必須經過縝密的安全調查,以確保人員素質純淨,尤其是針對接觸機密資訊、操作高價值武器裝備或機要文書等特業勤人員,均要貫徹「先查後用」原則,防範危安事件的肇生,維護部隊的戰力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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