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330889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自113年8月23日起本市境內路外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一)非電動汽車不得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二)未停放於電動汽車充電専用停車位者,不得使用其充電設施。 (三)未使用充電設施充電者,不得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本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22時至翌日7時未充電者,不在此限。 二、停車場經營業者應設置相關資訊標示牌,並明確標示停車場經營業受理反映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案件之服務電話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