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即CC)者,仍須課徵差額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免稅限制條件如下:
一、限制親等規定
(一)領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
(二)身障者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ㄧ身障者以1輛為限。
二、限額免稅規定
身障免稅車輛(一)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即CC)為限,(二)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為限。超過以上兩種限額部分,須課徵差額使用牌照稅款,惟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貼心叮嚀,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可自核准日起免稅。另因上述規定須課徵差額稅款之免稅車主,請務必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讓您的荷包失血。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王桂蘭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楊翎艷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2,401CC以上身障免稅車,仍須繳差額牌照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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