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敏/台北報導)
台灣稅務訴訟人民敗訴率高達94%,行政法院法官偏袒財稅機關、濫用自由心證被詬病已久,法官的裁判品質禁得起社會公評嗎?5月10日下午國父紀念館舉辦「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以「論自由心證之界限」為題,多位資深法官、律師及司法人員,針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纏訟21年社會矚目指標性太極門稅案遭駁回,發表對現今司法、稅法及國家體制看法建言,呼龥小英政府落實以民為主、以法為規、尊重人權。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張靜律師看了判決書後很訝異並指出,林秋華等三位法官在高等行政法院做了這麼多年,竟然完全沒有證據法則的概念?!「無證據、無心證」,心證是建立在有證據情況下。
張靜表示,自由心證的界限就是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自由心證是對證據力的價值判斷,跟證據能力和方法一點關係都沒有。他並以蘇東坡的水調歌頭做比喻:「人有悲歡離合」是經驗法則,是一種或然率,就像愛情可能一加一變二、三或四; 「月有陰晴圓缺」是論理法則,是一種必然率,像是一加一等於二,不會變三。
張靜表示,證據方法完全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人證、物證、書證是證據方法,可不可以當成證據要視證據能力而定,不是所有傳聞證據都不能當成證據,但要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才能進入自由心證。太極門冤稅案有太多問題存在,怎麼這麼倒楣碰到這種法官!這三位法官做了這麼多年,竟然完全沒有證據法則的概念,把所有證據規範都擰成一團來談,說他(林秋華法官)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所以可以不受證據方法、證據能力的限制,說所有人、物均得為證據。「哪裡有這樣的證據法則?」面對這麼荒謬的判決, 張靜無奈,只能用諸葛亮說的「臨表涕泣,不知所云」來形容。
張靜表示,證據法則是台灣最弱的一環,不僅沒有獨立法典,散佈(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規範也很不周延,他質疑法官,學生時代大概都沒學過證據法,到司法官訓練所又沒有好好學,雖然當了幾十年的法官,以這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來說,突顯法官對證據法則毫無概念。最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對於證據法提出建議案,希望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所有訟訴證據法則建立一套完整的證據法。
張靜強調,心證是建立在有證據情況下,「無證據、無心證」,現場觀眾提問,如果遇到國家公權力執行者侵害人權,行政救濟也救不了,監察院像無牙老虎,以太極門冤稅案來說,該怎麼辦?張靜非常感慨表示,只有無理才會詞窮,人民明明有理,反而詞窮,這根本與經驗法則違背,面對司法機關人民真的只能無語問蒼天。張靜期許最高行政法院能對太極門稅案做出正確的判決。
張靜:自由心證之界限在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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