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稅務獎勵金制度 落實台灣賦稅人權
廢除稅務獎勵金制度 落實台灣賦稅人權

【記者林鐘鳴/台北報導】賦稅是經濟問題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也直接攸關民心向背與否,近年人民上凱道力求稅制改革,但台灣課稅實務上,行政權到底有何進展?法律界實務工作者以近年來行政訴訟經驗發現,行政法院有明顯快速進步現象,而稅捐機關卻因不當獎勵金制度仍遲滯不前,呼籲大家共同關心法稅改革。

前高等法院庭長兼審判長兼發言人溫耀源認為,經濟問題是選舉翻轉的關鍵因素,賦稅人權是經濟問題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國家不能有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課稅制度,經濟會衰退,人民會用選票表達,也會外漂出走,外資也不敢進來。繳稅是剝奪人民財產權,憲法第19、15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但人民的生存、工作及財產權也應被保障,因此政府課稅前提必須實踐正當法律程序,依法公平合理課稅,2017年底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課稅要負舉證責任,會造成稅災戶是因稅捐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就開稅單了,而人民若沒在30天內繳納,可能就限制財產處分,同樣是剝奪財產權的刑法的罰金刑,檢察官也是要負舉證責任才能起訴,卻還不一定判有罪。但稅捐稽徵法卻認為還在訴訟中稅捐案件,就可限制出境,超過30天就可移送執行,查封、拍賣財產,如果不馬上繳,就拘提管收,而復查九成九都不能翻案,訴願卻要提供達半額的擔保,才能免除遭強制執行,直接限制人民訴願與訴訟權,事實上是政府做錯了,結果是人民負擔。賦稅人權是現在很重要的議題,希望政府相關單位都共同努力來改革。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趙子榮表示,賦稅是要從人民荷包拿錢,關係到人民生存財產權,但公投法第2條第4項規定租稅、預算、薪俸跟人事四方面不能公投,但超收的怎麼能算是稅,譬如對方欠錢一百萬,結果對方錯還120萬,多出的20萬當然不是我們的錢,因此超收部分,應該不能歸類於預算或租稅,可是中選會卻以此駁回公投申請,主計處的意見更誇張,竟說超收都是預算,也是決算,卻未解釋原因。該公投案是說,若超收的部分,要立法把它還給人民,這是人民的創制跟複決權,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能被限制。

法稅改革聯盟李律師指出,正當法律程序是人民為抵抗國家權力發展出的基本重要人權,堪稱人民對抗政府暴力的武器,該原則實質上對人民權利的必須限制最小,且若要限制權利時,須有非常明確的法律,也就是國家在限制人民的生命自由跟財產時,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稅收是國家高權直接剝奪人民財產,更凸顯稅捐稽徵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重要性,稅捐稽徵法第30條、行政程序法第36條明文,稅捐機關課稅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且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之處都應一律注意,否則就是違法課稅。李律師以太極門案為例指出,在太極門案的爭點「敬師禮」,稅務單位並沒進行實質調查,也沒按規定發書面通知給當事人進行調查,只依檢察官起訴書與調查局筆錄就直接開單,明顯違反職權調查的責任跟義務,該案已在2007年經司法三審判決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且認定敬師禮屬贈與性質,依法免稅,弟子互助代辦非營利,與掌門人夫婦無關,但是稽徵機關還是依起訴書繼續追稅22年,可看出台灣稅務員完全無視人權的傲慢心態。而須有法規依據,人民才負相對的協力義務,但台灣稅務機關卻恣意認定納稅人所得的性質跟數額,就說納稅人應負協力義務,藉此把舉證責任轉嫁給納稅人。太極門就是國稅局以未盡協力義務為理由,推卸舉證責任的一個長期受害者◦美國的獨立宣言的序言說,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賦予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為了保障人民權利而建立政府,任何政府只要破壞上述,人民就有權與義務去改變或廢除政府。她懇切呼籲政府,具體回應人民法稅改革的聲浪,正視人民的聲音,希望政府真正反省改革,捍衛人權,讓人民能安居樂業,追求幸福。

陳祖祥律師表示,人類歷史上,有幾個國家行政權力重要改革里程碑,西元1215年英格蘭國王簽署大憲章,限制王權與國家行政權,1689年威廉三世簽署權利法案,限制國王課稅須經議會同意,2000年、2008年台灣兩度政黨輪替,已然脫胎換骨成民主自由國家,在政治主張上取得了相當程度的自由,但行政權跟行政法院高牆依然存在,人民其實還是奴僕,當中最需要觀察的是2016年的12月19日的社會運動,他認為這是台灣賦稅人權史上近2、30年來最重要的一個運動,據陳律師觀察,2016年前很難找到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處分,或任一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案件,但從2017年開始,各地高等行政法院開始廢棄原處分、下級法院判決,到2018年更是大爆發,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紛紛做出對人民、納稅義務人有利的判決,他覺得唯一關鍵點就是2016年底法稅改革聯盟那場夜宿凱道的社會運動,他認為能改變法官的只有人民的聲音,但可惜的是稅務機關依然故我,他舉例先前訴訟案件,發現稽徵機關明顯計算錯誤,就跟法官請求停止審判,等稽徵機關計算正確,再續行訴訟,沒想到稽徵機關回去發了公文說,他們沒錯,就算有錯,也要等以後法院確定,所以完全不須停止訴訟,所以目前看來,只剩稽徵機關沒變,而最大問題在稅務員多課稅有奬金,課錯了沒事情,任何正常人都會先課了再說,就不會重視課稅正確性,這是制度上最需要修法的地方,絕對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績效奬金,且如果是明顯課錯稅,當然也要有行政責任,但目前監察院,完全沒有稅官因稅課錯而被懲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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