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學者蔡孟彥:納保官由稅官指派是近親繁殖 徒拖延救濟程序
財稅學者蔡孟彥:納保官由稅官指派是近親繁殖 徒拖延救濟程序

(記者王維岷/台北報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在各界引頸期盼下,將於2017年12月28日實施,其第一條第一項即開宗明義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納保法實施後,是否真的依上述規定確實執行?與現行制度又有何差異?10月14日上午由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主辦,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稅法學會及遠誠商務法律事務所協辦的「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座談會-《稅務實例研習4-1》」,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助理教授蔡孟彥認為行政訴訟應打掉重來,回歸地方法院審理。而納保官由稅捐機關任務編組,就跟復查委員、訴願委員一樣,都是近親繁殖,增加納保官只是浪費時間,讓行政救濟程序拖更久而已。

蔡孟彥以留抵稅額退稅案例指出,協力義務與職權調查義務不應混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因此,即便納稅義務人未履行協力義務或履行上有瑕疵,稽徵機關仍應依職權調查,認定課稅原因事實;如有調查可能,不得逕行推估課稅。蔡孟彥認為,核定留抵稅額時國稅局以寬鬆的形式審查,納稅人要求退稅時就改為嚴苛的實質審查,且採「一部不可信即全部不可信」非常不合理。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明勝會計師認為,協力義務應符合比例原則。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王健安律師指出,國稅局從未說明清楚帳冊應該怎麼做?而書審是國稅局挖的坑,剛開始時不要求詳列帳冊,等到公司賺錢時就要求提供詳細資料,變成國稅局宰殺的對象。周泰維律師提到一個活生生的血淚案例,他在日本工作時,有家日商要關掉台灣子公司,來請教相關法務程序;當得知台灣政府逼公司留抵稅額,公司結束營運卻要不回來,更別提返還利息時,不禁問道:「這不是搶劫嗎?」雖然周泰維認為,舉證責任一開始就搞錯了,不應要求納稅人提供幾十年前的憑證;但面對台灣的國稅局,他也只能告訴客戶:「不好意思,你愛錯地方,你不應該這麼愛台灣!」一千多萬的稅最後都被國稅局吃掉了,他感嘆地說,這是國稅局製造的台灣的悲哀嗎?周泰維指出,投資風險本來就很大,更不能忽略稅務上的風險。台灣的稅法、規定、執法過程,可能會使投資人發生無法預期的租稅負擔,造成投資不足或者外商不願意來台的很重要原因。

蔡孟彥指出,國稅局以解釋函令規定取得股票就算有所得,要課稅,但股票不算現金,不能抵稅,這樣的邏輯很有問題。國稅局一旦要課這筆稅,找不到課稅對象時,就會以解釋函令找不相干的人來當代罪羔羊。有兩個著名的案例:歸國學人葉揚春依經濟部核定的技術入股,被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而被追稅400多萬,還限制出境,導致妻離子散;公益律師黃文皇因法院指派擔任遺產管理人,竟被國稅局以「未依規定辦理被繼承人張宏基君遺產稅申報,處罰鍰新台幣5521萬8988元!」本稅加罰鍰共約一億一千兩百萬!讓他至今依然生活在夢魘之中!

針對日前司法院核發62位稅務專業法官證書引起的爭議,蔡孟彥認為行政訴訟應打掉重來,回歸地方法院審理,可以運用技術審查官機制,幫助法官釐清稅務細節。而納保官由稅捐機關任務編組,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的部分,他則認為應在納保法即明訂納保官的選任,確保中立性,即可減少爭訟案件;但納保官若由稅官擔任,就跟復查委員、訴願委員一樣,都是近親繁殖,增加納保官只是浪費時間,讓行政救濟程序拖更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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