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新聞來源:https://www.klcg.gov.tw/tw/...


分類:稅務類
發布日期:2021-11-20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聯絡人:林玉琪
聯絡資訊:02-24331888轉622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而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將查明實際動工年後,自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