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落實憲法意識 做真正司改的推手
【記者許妮/台北報導】行政法院是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根源,這次司改國是會議中完全沒有著墨,本該獨立的司法制度,卻被行政權框住,未來司改之路,到底如何著手?10月18日民視新聞大解讀節目邀請前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劉承武檢察官、吳宜臻律師、蔡富強律師,在節目中解析台灣司法亂象超離譜,行政法院制度大崩壞,並呼籲執法者應提升憲法意識,秉持良知與保障人權,才能真正落實司法改革。
主持人胡忠信談到,根據統計行政法院的三個昏迷指數:一、法官判人民敗訴率94%,號稱「敗訴法院」;二、法官判決書與國稅局答辯狀相似度99%「抄很大」;三、稅務法官遴選不須專業,原班人馬100%通通保送上壘,遴選玩假的。突顯行政法院的問題非常嚴重。
陳志龍教授表示,法治國家要有一定的遊戲規則,但台灣稅法的遊戲規則締造者是稅官,可以凍結憲法、讓人民限制住居不准出國、訴願要先繳一半,然後要處罰高額的滯納金。他提到課稅的目的是要調整貧富,因此應該量能課稅,而稅官把人當肥鵝,極盡可能的拔鵝毛。陳教授進一步提到,台灣的稅官還會製造假案來剝削人民,譬如1996年的太極門案,到現在還不肯罷休。
陳志龍教授認為,正常司法應有人權、權力分立、公平競爭、裁判等特性,應為人民人權、公正無私、無組織的服務,獨立的司法,不應受行政權干預,但台灣卻有行政權的司法院。沒有一個民主國家是司法與行政不分的,但在台灣,司法之上竟有控制的集權組織,類似黑幫教父的系統,且還主張官權,所以叫司法官、檢察官。人民在法庭應公平競爭裁判,但法官卻可以被調換,藉以操縱判決結果。正常司法應是依證據、邏輯法則理性判案;不正常司法則是不守法、包庇、封存,甚至顛倒法律位階,把人民、基本憲法、法官與人權踩在底下,這些是台灣亟需改變的現況。
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檢察官談到,國家公權力與人民地位要平等,司法官心中要比的是證據與理由,而不是權勢、技巧甚至是金錢。台灣司法有三個重要進程,第一、不再有任何人因莫須有、非真相的理由受害,先建立公平文明的法治制度,用真相證據讓弱勢人民都有法律保護;第二、被害人要有訴訟人權,被害人賠償不限於實質賠償,也包括精神、心理、關係修復等全面性該有的補償,被害人的正義與公道,也應放在平等地位;第三、現在仍未做到的是,被害人沒有足夠平等的武器對抗加害人,刑法第319與322條明確指出,被害人就可以提出自訴與告訴,但最高法院硬把法條內文強加兩字變成「直接」被害人,這造成像銀行違法吸金,所有被害人全變成是間接被害人,都無法提告,導致不良企業變成超級大鯨魚,因為沒人可以告他,造成扭曲不平等的武器。
吳宜臻律師提到立法者應盡速改革法檢制度,她表示過去50年,司法最被詬病的是行政、政治力量與金錢都可以伸入司法。人民對判決不信任,最大問題是法官預設立場、審判獨斷、不食人間煙火的奶嘴法官等問題,卻無退場機制;司法女神矇眼,就是為了不讓法官有預設立場才有司法公正,而現行檢察官人事制度、晉用指揮、辦案方式屬性、不起訴次數限制的問題,都應由立法者更改,把行政與司法的界線劃分清楚。刑事訴訟一定要確保檢察官真的能發揮功能,立法者應該要改革法院讓司法體制順暢。現還在立法院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就是要讓檢察官在偵查起訴階段就把卷證收集清楚,適當的把檢察官跟律師的責任釐清,再移送法院送審,才有司法公正可言,人民會罵司法恐龍,關鍵是很多被害人沒發聲,因為檢察官無法完全銜接被害人聲音,導致被害者覺得沒有權利地位,當然覺得委屈,而司法院、法務部對於放寬被害人制度的權利一直採取保守態度,就是不夠進步。她直指司改除了總統、司法院、法務部都要使力,立法者可以對司改做很多,期待立法院盡速把相關訴訟法排進議程。
蔡富強律師強調,司改最重要的是執法者心中有沒有根植良知與保障人權意識,或有無使命感與職業道德的認知,行政法院是人民對司法無力、反感很重要的根源,很遺憾在這次司改中完全沒著墨,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院長Mellinghoff曾談及,德國聯邦財稅法院是獨立審判的,不是稅務機關延伸的一隻手,人民稅務爭訟勝訴率42%;反觀台灣行政法院人民稅務爭訟勝訴率卻僅5%,李念祖律師投書指出,這是因行政法院法官欠缺憲法意識,檢視大法官解釋函令750則中,有110則與稅法相關,其中被宣告違憲的有13則,全都是人民打輸官司聲請釋憲的,沒有一件是行政法院法官裁定違憲,終止審判去聲請釋憲的,但有23則是大法官解釋認為,財政部行政命令或函釋牴觸或違背憲法。但問題是法官不受行政命令與函釋拘束,只受憲法與法律拘束,所以如果法官覺得國稅局用的行政函令對百姓課稅是牴觸憲法,可以直接不採用,並在判決書交代理由,這樣的解釋函令就不會存在,但卻從沒有行政法官這麼做,顯然欠缺憲法意識。
執法者落實憲法意識 做真正司改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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