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網」首頁 | 上一則 | 下一則 發稿日:2023/02/23 11:58:00 AM
| 發稿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修改新聞稿 |
| 夫妻贈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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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郭先生來電詢問,自己名下原有一間房屋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欲贈與給太太,是否可繼續適用該稅率?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後需適用特別稅率者,仍需提出申請。 以郭先生為例,如太太取得土地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應在當年度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4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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