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網」首頁 | 上一則 | 下一則 發稿日:2023/08/01 02:27:00 PM
| 發稿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修改新聞稿 |
| 房屋建造完成即應申報設籍,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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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課稅公平,桃園市112年度房屋稅清查作業正在進行中,民眾對所增建面積常提不出完工證明,卻主張多年前已建造完成,希望稽徵機關能將房屋稅起課年月往前追溯,以認列折舊年數,減少稅負。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有使用執照的房屋,建造完成日期是以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準,稽徵機關並據以核定房屋稅的起課年月;如果沒有使用執照,則是以納稅義務人的申報日或稽徵機關的調查日期核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所提供之空照圖、門牌編釘日期、戶籍遷入及接水電日期等資料,因欠缺房屋的面積、樓層高度、構造等資料,無法作為認定建築完成日期的依據,因此提醒民眾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以免事後遭查獲,需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如民眾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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