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網」首頁 | 上一則 | 下一則 發稿日:2023/12/20 01:31:00 PM
| 發稿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 | 修改新聞稿 |
| 交通違規記點項目新修正放寬 上下客貨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臨停違規免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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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30日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後,引發職業駕駛人及相關公會等社會各界關注,普遍認為部分違規停車記點項目,在相關停車配套措施未完成前應暫緩實施,交通部滾動廣納各界意見已於112年11月24日提出上下客貨臨停違規記點微調作法。 |
依照112年11月24日新修正完成裁罰細則規定及修正記點項目,因上下客貨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臨時停車及騎樓停車違規,若無妨礙人車通行,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確有妨礙人車通行情事無法勸導處理時,則不予記點但是仍然要處罰鍰。另依規定「路段紅線違規停車不是民眾可檢舉及記點項目」,紅線違規停車僅會罰鍰,但並不會記點。 交通違規記點制度施行,主要為加強矯正交通違規累犯,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生效施行。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違規記點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安講習。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違規記點規定,常見民眾違規項目,例如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交叉路口停車、超速、未打方向燈、紅燈右轉,或併排停車等記點數1點;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等記1點;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超速等記2點;未停讓行人、闖紅燈、危險駕駛(蛇行、逼車、超速40公里以上)等記點數3點。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林文閔呼籲,建議民眾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可至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超商多媒體機查詢記點次數。如車主為法人或罰單非本人駕駛,請向應到案處所申請歸責駕駛人。不論是行人或駕駛人,應遵守各項交通管理規定,共同維護安全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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