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網」首頁 | 上一則 | 下一則 發稿日:2024/11/20 03:44:00 PM
| 發稿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修改新聞稿 |
| 出租房屋兩步驟,房屋稅金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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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民眾詢問,113年A屋全年租金收入為18萬元,可否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下稱租金標準) 者,適用較低房屋稅稅率1.5%至2.4%(下稱租金達標稅率)課徵房屋稅?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上述所稱「租金標準」各直轄市、縣市並不相同,係依財政部核定「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比率計算。如租賃期間之租金標準尚未經財政部核定,則暫以最近核定年度之租金標準審認,待財政部核定租賃期間之租金標準,將會對未達租金標準者或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以本案說明,假設A屋113年房屋現值為80萬元,依財政部核定112年「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桃園市比率為21%,故113年A屋租金標準會先以16.8萬元(即80萬元×21%)作為審認。因A屋租金收入已達租金標準,如於114年3月24日(因申報截止日3月22日為假日,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前,檢具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報,114年期則可按租金達標稅率課徵房屋稅。 假設財政部核定113年「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桃園市比率提高為23%,以此計算,113年A屋租金標準應為18.4萬元(即80萬元×23%),因A屋租金收入18萬元未達租金標準,因此,114年期將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本市為3.2%至4.8%)課徵房屋稅。又假設財政部核定113年桃園市一般租金標準比率維持21%,惟民眾申報113年綜合所得稅時,未申報租賃所得,即使租金收入達租金標準,114年期也會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溫心提醒,如您持有本市房屋係供出租使用,且符合財政部核定桃園市最近年度之租金標準者,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稅務局申報適用租金達標稅率,再於申報出租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簡單兩步驟,讓您省下不少房屋稅金。 如您對出租房屋適用租金達標稅率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2422。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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