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態環境。」,受保護樹木定期修剪即為維護良好生態環境之落實方式。
二、管理單位修剪受保護樹木倘屬下列修剪類型,不涉及樹體結構及樹型調整之修剪行為,請於預定施作前3日公告周知及通知本府文化局,倘有違反前述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仍將依法裁處:
(一)枝條清理:包括修剪或移除不良的枝幹,例如:枯枝、枝、腐朽枝、下垂枝、徒長枝等十二不良枝。
(二)疏剪:修剪以減低枝條的密度,以保持樹冠良好之通風與透光性。
(三)每年修剪以1次為原則,全年度修剪葉量不超過總葉量25%,並由樹木修剪專業人員進行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