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員警為陳報敘獎,偽造不實的宣導照片及製作宣導託播證明中記載不實時間、內容、次數;且擅自於未實際參與偵辦的刑案呈報單「查獲員警」欄位加蓋自己的職名章,被依偽造文書罪判處2年徒刑,並遭懲戒法院判決降一級改敘。
將不實事項記載於公文書,並將該文書陳報敘獎,已構成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軍、警及公務員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應戮力執行各項業務,切勿為陳報敘獎或掩飾未能認真依法履行職務而偽造公文書,最終結果不僅被判刑,還被降級,實在得不償失!
偽造績效求敘獎,得不償失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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