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暨新竹地方法院受理民國111年新竹縣鄉民代表選舉新豐鄉第4選舉區候選人葉高潔聲請重新計票事件(113年度選聲字第1號)之判決,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業於113年2月2日舉行委員會議依法重行審定111年新竹縣第22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新豐鄉民代表第4選舉區候選人之得票數。 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表示,該縣新豐鄉民代表第4選舉區候選人6名,應選席次5名;最低票數當選人姜政焜得票數1669票,落選人葉高潔得票數1667票,二者得票數差距為2票,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葉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聲請重新計票在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均裁定駁回後,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以前開法律侵害候選人平等權、參政權、被選舉權及訴訟權提起違憲審查。 憲法法庭則於112年11月17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排除其為鄉(鎮、市)民代表落選人不得提起重新計票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判決違憲。因憲法判決有法定效力與個案拘束力,案經新竹地方法院於113年1月31日在該院2樓法治教室進行新豐鄉民代表第4選舉區總計20個投票所重新計票結果,候選人得票數異動情形如後:鍾秀菊重新計票結果得票數1850票,多1票;許錦煙重新計票結果得票數1813票,少1票;姜政焜重新計票結果得票數1668票,少1票;另甘淑娥2059票、田鼎睿1833票及葉高潔1667票,得票數並未異動。 新竹縣選委會表示,本案聲請人葉員聲請重新計票結果,並未影響新豐鄉民代表第4選舉區選舉結果。另該會亦表示,本案雖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或「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依法無須撤銷原選舉公告或重行公告選舉結果;惟當選人鍾秀菊原公告得票數1849票更正為1850票,許錦煙原公告得票數1814票更正為1813票,姜政焜原公告得票數1669票更正為1668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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