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帳戶應妥管,切勿提供給詐團》
某男子將其向不知情前女友借用之銀行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及LINE向另一男子佯稱可透過網站進行投資,致其依指示匯款100萬元至該帳戶並提領完成洗錢行為,該男子被依幫助洗錢罪,判處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且應賠償被害人100萬元。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為洗錢行為,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以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將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切勿將金融卡、帳戶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以免觸法並負賠償責任。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