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1日起所有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皆要檢附保養紀錄表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表示,為確保營業大客車能按原廠保養週期保養車輛,從105年9月1日起不分車輛出廠年份,每次定期檢驗均須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以確保行車安全。
該所表示落實車輛保養及維修工作,可使車輛機件正常運作確保行車安全及延長車輛使用壽命,為督促營業大客車落實車輛保養工作,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24款規定,營業大客車不分出廠年份自105年9月1 日起每次定期檢驗均須檢附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
新竹區監理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6營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係考量車輛科技的不斷創新及各大客車廠商規劃保養週期依油品等級、車輛規格、運輸型態、年行駛里程、車輛載重、駕駛行為等因素,訂定適車適用途之保養週期,各大客車廠商保養週期及保養項目尚有差異,為尊重各大客車廠商專業訂定之保養週期及保養項目,爰修正附件16營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相關內容,俾符合大客車保養實務作業及維護行車安全。
新竹區監理所林所長翠蓉提醒,營業大客車車主們,要想讓車子開得久,並減少維修的花費,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落實平時保養」,車子保持在「健康」的狀況,行駛道路不但開得高興安心,也保障駕駛及乘客的安全。


承辦單位:車輛管理課
聯 絡 人: 林正郎課長
聯絡電話:(03)5892051轉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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