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住宅於信託存續期間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使用,得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徵地價稅
新聞來源:https://www.miaoli.gov.tw/

承辦人:土地稅科許先生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1323 上版日期:114-01-03 14:53 下版日期:115-01-01 14:53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住宅成立信託,於信託存續期間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使用,也可以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減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住宅成立信託(含自益及他益信託),受託人(於信託存續期間為法律上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使用,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後列冊通報,該局將依本縣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審核,合於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其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社會住宅出租人其地價稅減徵應納地價稅額百分之80。

       該局指出,為落實簡政便民,均主動依主管機關通報資料辦理核定,免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民眾若有任何地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竹南分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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