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11年3月24日公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新增針對使用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設施資料計算空污費者,其排放量查核未符合規定情形時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重新核算計算規定,增訂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繳差額在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得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修訂排放量計算依據之順序及新增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規定等以減少爭議並提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行政效率,逐漸完備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規範。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增訂申報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與粒狀物排放量之每季未超過10公斤者可免除申報作業,因該類的申報排放量之審查成本不但不符行政效益,也增加工廠作業困擾,倘本縣轄內列管公私場所如有污染物種排放量低於申報門檻,可自111年第2季起免申報此物種之空污費排放量,以達簡政便民目的,亦可提高主管機關審查空污費申報之審查效率。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詳細修正內容,業者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pa.gov.tw)查詢,業者如對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有任何疑義,可洽本局固定源空污費諮詢專線 (037)351759分機107,本局將有專人提供詳盡的說明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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