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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4/09/23 11:41:00 AM
發稿人:苗栗縣府新聞 | 修改新聞稿
本府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期限規定,報內政部審議本縣功能分區圖草案,由內政部統一全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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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www.miaoli.gov.tw/

上版日期:113-09-23 08:28

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施行,將現行區域計畫制度分三階段轉換為國土計畫制度,第一階段由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階段由本府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苗栗縣國土計畫」,第三階段由本府於114年4月30日前完成「苗栗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後續由內政部統一全國公布實施,原有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屆時將全面實施國土計畫制度,縣府係配合中央單位推動國土計畫政策。

縣府(工商發展處)為使鄉親瞭解本縣國土功能分區草案劃設情形,除於公開展覽期間辦畢18場公聽會,另加開10場說明會,召開公聽會及說明會期間民眾對國土功能分區內容尚有疑義,經縣府數次說明與內政部法規調整已率有成效,因此縣府預計於113年底報內政部審議,與其他報部13個縣市一致,以免延宕全國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實施及本縣未來重大建設發展。另有關民眾主要疑義本府整理說明如后:

(一)原區域計畫既有合法權益已適度保障:依內政部113年4月26日公告預告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第6條及第13條規定,無論劃設為何種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使用地仍得允許從事其原容許之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例如甲種、丙種建築用地仍得繼續從事住宅、零售等生活使用,農牧、養殖用地也可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以保障民眾既有合法權利。

(二)區計開發計畫案件得以銜接國土使用許可案件:因使用許可條件與開發許可不同,未辦完審查的案件必須重新送審,但已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文件(如:目的事業主管核准、各機關核准或同意文件、環評、水保、出流管制等)、原開發計畫申請書及基本分析資料(如:現況、坡度、地質分析等)得以延續使用;未來使用許可在國土功能分區容許使用前提下,審議規則更具規劃彈性,許可條件並相對簡化。

(三)國土計畫違規裁罰與檢舉獎金制度:一般小面積違規使用,與現行規定一致,並無加重處罰情事,國土計畫法第38條所定罰則是以違規情節不同予以處罰,針對2公頃以上造成污染或難以回復之大規模違規,例如:山坡地大規模違規開挖整地影響坡地安全、水土林流失,才會加重罰鍰,由地方政府個案裁量後課予罰鍰新臺幣100~500萬元;一般小面積的違規使用,與現行規定一致罰鍰新臺幣6~30萬元。另後續內政部將評估修正檢舉獎勵辦法相關規定,就30萬元以下小面積違規檢舉案件,不發給檢舉獎勵金。

(四)環境敏感地圖資定期檢討更新:國土功能分區圖係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環境敏感地圖資所繪製,行政院及內政部已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實將相關圖資確實即時更新或檢討(如:河川區域範圍、保安林地、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以便保障民眾土地權益。

國土計畫法於馬英九總統任內且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經跨黨派討論,凝聚出國土永續利用共識,國土計畫係針對目前非都市土地零星變更造成農業生產環境破壞的問題,藉由計畫引導空間適性及適能的使用,給予農業土地使用合理與簡便的機制,倘國土計畫無法如期上路,係違反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更不利於後續國土規劃保育及縣政未來重大建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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