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之管理--- 108年新法上路
我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於去年107年5月2日經總統頒布,其法律名稱已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為因應調整外包裝應標示事項相關規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其他的新法自108年7月1日開始施行,使我國精進政府管理行政之效能,為消費者建構更具安全性及優良品質的化粧品使用環境。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表示,我國參酌全球化市場發展的趨勢,將一般牙膏及漱口水也納入化粧品管理,以保障消費者使用上的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期程,化粧品業者後續將需要於產品上市前先完成化粧品之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且製造場所需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新法改稱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加快產品上市的速度,可提供消費者線上查詢產品資訊,提昇化粧品的管理及生產出優質的化粧品,以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
  此外,新法增加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建立、業者主動通報義務、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等制度,大大提高罰鍰金額,以及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並要求違規情節重大者需刊登更正廣告及下架產品,以更健全的規範管理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訂定重點為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以傳達訊息之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考量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若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醫療效能之認定,違反者依新法第10條第1項或依第4項所定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登記事項。
  標示、宣傳或廣告事實不符、無證據或逾越本法第3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或如準則附件1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時,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般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類商品,將納入化粧品管理。自110年7月1日起一般的牙膏及漱口水均需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需具備「全成分」標示、符合禁限用成分規定與微生物容許量標準之規定。
  新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上路了,相信更能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本局呼籲民眾切勿購買使用來路不明之化粧產品,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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