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新聞來源:https://www.gov.taipei/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 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檢附本案宣導單張1份供參;另相關宣導資訊置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可供連結。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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