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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再延長營造業工地主任原執業證有效期限;另有關營造業工地主任相關訓練課程,亦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辦理。
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另依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並檢具申請書及原執業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領執業證,始得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仍持續,考量工地主任訓練班上課學員及委訓單位,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並為避免群聚感染而有暫緩開課或停課之情形;又查110年5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者,亦需耗時開班辦訓及換證處理。爰就旨揭工地主任執業證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再予放寬。辦理原則如下:
- 工地主任執業證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1年1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執行業務。 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時,其執業證之有效期,應回溯自現有執業證有效期限截止日翌日起算。
本府呼籲各營造業工地主任,把握時間按時回訓換證,以維護自身權利。